
原告魏先生诉称:他于2007年6月2日在被告位于家乐福双井店一层的手机营业厅,在其业务员的极力推荐下购买了宣称为超长待机28天,持久电力金鹏S755手机一部,价格为880元。但购买后却发现,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,该手机的待机时间仅为4天,与产品宣传严重不符。为此,魏先生多次找到营业厅交涉,但对方均以“销售此款机型的人不在、负责人出差”等理由予以搪塞。两个月后业务经理告知“你去检测产品,如不符合宣传双倍返还”。之后,魏先生到有关部门对手机进行了产品技术鉴定,取得该手机不符合产品宣传标准的检测报告,然而此时被告又以“我们只负责销售,如有问题应由生产厂家解决”为由拒绝赔偿。2008年3月14日,魏先生通过当地消协进行调解,但是被告以“不能接受为由”终止调解。无奈之下,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买商品价款共计1760元,支付产品技术鉴定报告费260元,交通费、通讯费、误工费800元。
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